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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7]843号 2007-08-02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国税发[2007]86号)收悉,批复如下: 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量,属于从事能源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不含垃圾处理费和增值税退税收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8月2日 |
国税函[2007]8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07-08-02
摘要:你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国税发[2007]86号)收悉,批复如下: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量,属于从事能源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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