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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5号 2007-08-16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粮食出口退税政策,现将玉米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加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玉米、大米出口企业。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8月16日 |
国税函[2007]8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16
摘要: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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