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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1087号 2007-11-02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税 屋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1月2日 |
国税函[2007]10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7-11-02
摘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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