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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 国税办函[2007]647号 2007-11-24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11月24日 |
国税办函[2007]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11-24
摘要: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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