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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53号 2007-12-17 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河南、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22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17日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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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7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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