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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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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2-2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333号            2007-12-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03号)收悉,批复如下: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从事液晶平板显示器件及相关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和技术服务等。其主导产品薄膜电晶体管液晶显示屏,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电子信息”中“室外液晶平面显示器”(序号:01060014)范围。2007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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