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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16号 2008-01-29 提示——依据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2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29日 |
国税函[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8-01-29
摘要: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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