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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20号 2008-01-29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29日 |
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8-01-29
摘要: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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