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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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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1-29

摘要: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20号       2008-01-29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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