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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函[2008]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现前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31

发布日期:2008-03-12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现前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会计部函[2008]50号        2008-03-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贵部上证上函[2008]10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此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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