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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4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宜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29

发布日期:2008-05-23

摘要: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光大环保能源(宜兴)有限公司取得的电力生产、经营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宜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8]471号        2008-05-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宜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13号)收悉,批复如下:

  光大环保能源(宜兴)有限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力等。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光大环保能源(宜兴)有限公司取得的电力生产、经营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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