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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2008年4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8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2008年4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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