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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819号 2008-10-0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06日 |
国税函[2008]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8-10-06
摘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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