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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26号 2008-11-1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1月18日 |
国税函[2008]9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8-11-18
摘要: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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