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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2008-11-26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3.zip 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08年11月26日 |
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8-11-26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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