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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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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10

摘要: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020号        2008-12-10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

  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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