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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083号 2008-12-3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31日 |
国税函[2008]10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8-12-31
摘要: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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