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7号 2009-01-04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本法规到期停止执行。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
财税[20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9-01-04
摘要: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