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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9]35号 2009-05-22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2009年05月22日 |
财关税[2009]35号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9-05-22
摘要: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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