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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2009年第29号公告 2009-05-31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9年05月31日 附件:1-3 1. 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 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
海关总署2009年第2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9-05-31
摘要: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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