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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生产企业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355号 2009-07-03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7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对部分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详见附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7月03日 |
国税函[2009]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生产企业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9-07-03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对部分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详见附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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