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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752号 2009-12-23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23日 |
国税函[2009]7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9-12-23
摘要: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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