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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13

发布日期:2010-04-0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2010-04-0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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