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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42号 2010-5-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18日 |
国税函[2010]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5-18
摘要: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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