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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2010-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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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22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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