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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0]56号 2010-11-18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 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2010年11月18日 |
财关税[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0-11-18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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