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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0]25号 2010-11-29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 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
税委会[2010]2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0-11-29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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