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税委会[201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07

发布日期:2011-01-24

摘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1]3号           2011-01-24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税委会[2016]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