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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1]3号 2011-01-24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税委会[2016]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
税委会[201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1-01-24
摘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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