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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1]13号 2011-06-24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税委会[2011]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1-06-24
摘要: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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