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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1]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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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24

摘要: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1]13号        2011-06-24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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