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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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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7-15

摘要: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并尽快组织学习,确保对改革政策、法规理解到位,全力做好进出口核销改革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如遇问题,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11]29号         2011-07-15

  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实施进出口核销整体改革试点。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见附件1)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有关试点地区相关工作安排将另行发文。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并尽快组织学习,确保对改革政策、法规理解到位,全力做好进出口核销改革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如遇问题,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2汇总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docx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docx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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