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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 2011-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资登记注册中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书受理工作,根据总局关于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要求,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境外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样本附后)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
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1
摘要:境外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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