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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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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27

摘要: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2012-09-27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9月27日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

  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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