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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函[2012]168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马铃薯淀粉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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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21

摘要:经与商务部核实,德国艾维贝作为荷兰艾维贝的子公司,只负责生产但无实际销售权,该工厂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其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因此只能由荷兰艾维贝出具货物的原生产厂商发票。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马铃薯淀粉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2〕168号  2012-11-21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马铃薯淀粉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税率有关问题的函》(埔关税发〔2012〕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所述,广州羊城食品有限公司申报进口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马铃薯淀粉。企业按要求提交了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但无法提供由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货物的原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德国艾维贝)出具的原生产厂商发票,只能提供由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的母公司,以下简称荷兰艾维贝)出具的原生产厂商发票。

  经与商务部核实,德国艾维贝作为荷兰艾维贝的子公司,只负责生产但无实际销售权,该工厂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其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因此只能由荷兰艾维贝出具货物的原生产厂商发票。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你关能够确认企业提交的由荷兰艾维贝出具的原生产厂商发票真实、有效,海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货物按照德国艾维贝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特此复函。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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