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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财税[2013]3号 2013-01-18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失效。
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重组改制过程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在中信集团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资产等注入中信股份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除外),予以免征。 二、[部分失效]中信集团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1月18日 |
财税[20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2013-01-18
摘要: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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