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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加发[2013]126号 2013-10-11 各直属海关: 随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境内航空公司购进的航空油料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2号),对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油料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近接民航局《关于明确境外航空公司继续执行航油保税政策的函》(民航函[2013]1135号),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境内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在出库时按照保税仓库货物内销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以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准)已按原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进行调整。 二、境外航空公司的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出库时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1日 |
署加发[2013]1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1
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境内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在出库时按照保税仓库货物内销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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