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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77号 2013-10-1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去全文废止。
为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三家企业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7日 |
财税[2013]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3-10-17
摘要: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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