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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函[2013]62号 海关总署加贸司关于保税航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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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25

摘要:据有关企业和部分海关反映,《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加发〔2013〕126号)印发后,各关对“按照保税仓库货物内销办理报关手续”理解不一。

海关总署加贸司关于保税航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贸函[2013]62号        2013-10-25

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企业和部分海关反映,《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加发[2013]126号)印发后,各关对“按照保税仓库货物内销办理报关手续”理解不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此前境内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出库时既有按照监管方式“1139国轮油物料”申报进口报关单,也有少部分按照监管方式“1233保税仓库货物”申报出口报关单,企业申报并不规范,“按照保税仓库货物内销办理报关手续”是指对境内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出库时企业应统一规范按照监管方式“1139国轮油物料”申报进口报关单。

  各关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加贸司。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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