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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3:48

发布日期:2013-12-03

摘要: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2013]102号      2013-12-03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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