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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3]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3:48

发布日期:2013-12-08

摘要:免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发[2013]110号         2013-12-08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保存问题规定如下:

  一、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3年,其他车辆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5年。

  二、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管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清点造册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具体包括以下纸质资料:

  (一)征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发生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业务的车辆,除对应的上述资料外,还包括如下资料:

  1.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3.转籍、过户、变更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方法,确保满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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