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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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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3-10

摘要:中厄双方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和2014年2月5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4年3月6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14-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3年1月21日在基多签署。

  中厄双方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和2014年2月5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4年3月6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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