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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20号 2014-03-18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
财税[201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4-03-18
摘要: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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