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2014]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3:45

发布日期:2014-03-28

摘要: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23号          2014-03-28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税[2019]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28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