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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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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08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延续执行]

财税[2014]38号         2014-05-08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本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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