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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46号 2014-5-2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4-05-27
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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