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2014]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3:44

发布日期:2014-06-13

摘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50号            2014-06-13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