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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真龙(中国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对9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1个牌号规格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3日 附件1 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单位:元/条(200支)>
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条(2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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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真龙(中国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3
摘要: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对9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1个牌号规格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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