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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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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8

摘要: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       2015-04-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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