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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口期货大豆审价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5]97号 2015-09-06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口期货大豆审价问题的请示》(青关税发[2015]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来文所述,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与外方签订合同,以公式定价方式购买进口大豆,合同数量为62000吨,结算价格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2013年5月大豆期货合约价格为基价,加175美分/蒲式耳贴水确定。签约后,企业在点价期内委托卖方在期货市场进行多次期货合约的买入卖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10月23日,共计操作79次,买入合约2397手、卖出合约1937手),最终在合同项下持仓合约460手(62595吨)向你关申报进口。 上述大豆期货交易行为与买方购买大豆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买方期货交易行为与实际进口货物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大豆期货交易中产生的盈亏不能作为购买进口大豆实付、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此外,为消除计算期货操作盈亏时不同平仓模式可能计算出不同的期货盈亏数值对进口大豆完税价格计征的影响,同意你关意见,以倒推最后460手大豆的买入价格为基础计算完税价格。 此函。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6日 |
税管函[2015]97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口期货大豆审价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5-09-06
摘要:上述大豆期货交易行为与买方购买大豆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买方期货交易行为与实际进口货物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大豆期货交易中产生的盈亏不能作为购买进口大豆实付、应付价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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