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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 2015-09-29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二)的公告,自2025年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5-09-29
摘要: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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