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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5]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3:28

发布日期:2015-12-15

摘要:未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地区,应当继续保持原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流转模式,即国库将海关传递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转交当地相关税务机关进行会计记账等业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税总发[2015]151号        2015-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杭州、福州、长沙、南宁中心支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上线,为确保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税务、海关、国库部门协调配合,规范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及凭证的传送

  (一)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电子支付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地区,不再流转纸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统称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国库部门应当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将当日已办理入库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传送至当地相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以进行会计记账等业务处理。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应包括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全部内容。

  (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传送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功能实现之前,海关按日(旬或月)将已通过财关库银电子支付方式办理入库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相应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转交当地相关税务机关,具体转交方式与频率由各地直属海关与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将已办理入库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未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地区,应当继续保持原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流转模式,即国库将海关传递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转交当地相关税务机关进行会计记账等业务处理。

  二、其他要求

  (一)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应当加强沟通,规范操作,确保财关库银横向联网试点工作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业务有序开展。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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