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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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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4-01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2016-4-1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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